| 东莞清债公司-清债技巧之借尸还魂清债兵法
【广东清债网】东莞清债公司:借尸还魂是一条成语,是比喻已经消亡或没落了的势力或思想等,借托别的名义重新出现。作为清债后法,它是借助看似无用的东西发挥作用,从而追回欠款。
借尸还魂兵法古已有之,它的古文解语是:“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才,求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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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尸还魂清债兵法就是指把某些看似无力还债的债务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要求其破产的办法,通过破产清偿得到欠款。
清债公司使用借尸还魂清债法,通过破产获得清偿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破产法中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及申请手续
三、关于债权的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总而言之,清债公司借尸还魂清债兵法其精要之处在于借助某些看似毫无办法的办法(如破产清偿债务)来达到清回欠债的目的。
与欠债人恶意串通 玩具厂被强制执行 来源:东莞清债 作者: 东莞清债公司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案 情 广州某广州建材商店与广州某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广州装潢公司向广州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广州装潢公司先给付10万元,余下的货款至2002年6月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时,广州装潢公司只支付了2万元,还有10余万元没有给付。 案 情 广州某广州建材商店与广州某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广州装潢公司向广州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广州装潢公司先给付10万元,余下的货款至2002年6月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时,广州装潢公司只支付了2万元,还有10余万元没有给付。经广州建材商店多次催要,广州装潢公司都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广州建材商店将广州装潢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广州装潢公司在3个月内向广州建材商店还清所有欠款。判决生效后,广州装潢公司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广州建材商店于今年6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期间,广州建材商店查知广州装潢公司曾为某玩具厂做过一次装饰工程,玩具厂尚欠广州装潢公司装饰工程款17万元,且此款已经到期。于是,广州建材商店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执行广州装潢公司对玩具厂的到期债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了广州装潢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状况,得知公司除了到期债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根据广州建材商店的申请,向玩具厂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8天后,玩具厂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声称自己没有给付能力。但法院后来查明,就在提交异议的前一天,玩具厂与广州装潢公司私下签订了新的还款合同。双方约定,广州装潢公司放弃玩具厂所欠工程款中的5万元,余下的12万元由玩具厂一次性还清。
分歧意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是否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产生了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裁定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因为玩具厂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玩具厂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能视为异议,但法院仍不能裁定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玩具厂提出的异议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法院可对玩具厂强制执行。但玩具厂与广州装潢公司在提出异议前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玩具厂向广州装潢公司一次性还清12万元工程款,法院在执行时不能破坏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而不能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玩具厂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只是说明自己暂时没有给付能力,不能视为异议,应作为无异议处理,并且玩具厂与广州装潢公司之间新签订的合同也应视为无效,法院完全可以对玩具厂采取强制措施。
分 析
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本案中,玩具厂提出了书面异议,依法,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但玩具厂提出的异议是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所以,应视为没有异议。上述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可见,法院对玩具厂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玩具厂与广州装潢公司新签订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玩具厂与广州装潢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广州建材商店的利益,所以,此合同应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所以,对于本案法院完全可以对玩具厂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而玩具厂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查封了玩具厂的厂房。玩具厂迫于经营压力,将10余万元缴到了法院,法院将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建材商店。本案得以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