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律师: 
您好!
看了很多您回答的咨询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的文章,您为了维护我们被侵权人的利益而提出许多确实可行的建议让我很感动。今年,我公司也遇上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也很需要您的帮助。我是广州一家小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公司专门生产一种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的商标是1993年1月19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现名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而且我公司是该注册商标专用人。1999年4月,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种与我公司该保健食品的包装及公司对外宣传杂志、信封、报纸上使用的图形极其近似的保健食品,并且价格很低,导致我公司产品在广州的销售额大幅度下降。因此我想咨询一下,该如何保护我公司的利益?
广州某保健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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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保健食品公司:
您好!
您所面临的问题是属于注册商标侵权范畴,我曾经代理过好几起类似的案子。据您所述,该保健食品于1993年1月19日就注册了商标,而且贵公司是该注册商标的专用人,因此,贵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市场上又出现的与贵公司该保健食品的包装及公司对外宣传杂志、信封、报纸上使用的图形极其近似的保健食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为与贵公司产品包装图形近似的产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认为其的产品与贵有关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该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贵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于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导致贵公司在广州地区产品销售额下降,应得利益受到损失。故建议贵公司搜集证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产品立即停止侵犯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归公司因该产品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等其他合理的费用,以保障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广州中侦律师事务所
中国商务调查网★广州商标侵权公司正规注册,是国内首批成立的商标侵权公司之一,10年调查取证经验,公司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深圳,中山等地均有调查取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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