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关于私家侦探社合法化的思考 
(一)应该明确私家侦探社合法法律地位。
笔者总的观点,认为应当赋予私家侦探合法的法律地位,禁不如导。市场有其合理需求,又存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国外也有比较规范的经验可以借鉴,与其任其暗箱操作、打擦边球、地下发展,不如认真研究允许其合法存在的可能和管理模式,用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规范其发展和运作。现实社会中,“私家侦探”“私人侦探”解决了一些普通公民自己难以解决但又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寻找走失的亲人、调查商业机密泄漏等,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正面作用。只要对“私家侦探”正确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负面作用就会得到有效遏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认为,目前市场经济秩序较混乱,企业的信誉度也普遍下降,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很多复杂案件,受我国司法部门能力限制,不能及时有效地很好的解决。所以私家侦探介入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要,私家侦探以商业形式介入社会法制秩序,也可以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适当补充。目前在中国,私家私人侦探也已经介入为银行、保险公司的客户调查业务。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私家侦探法”、“私人调查服务业管理规定”之类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私人调查服务业予以明确规范,对私家侦探可以专章规定,对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执业范围、准入资质、管理机制、权利和义务、调查手段、法律责任等方面一一明确。另外,还需要赋予私家侦探相应的开展调查业务的权利,比如到银行、工商、税务、公安、房地、民政、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调取和查询相关资料,就应该比普通公民更宽松些,可以与律师调查的范围和权利大致相等。
(二)如何规范私家侦探社的执业行为。
首先,应该明确私家侦探社的管理机构和监理模式。
相应的法律规范出台后,公安部关于私家侦探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即失效,公安、工商、司法等相关部门也应该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共同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健康的得到发展。同时应该建立私家侦探业行业协会或类似行业自律组织,如尚不具备条件,则可以由国家司法部门参照律师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按照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其次,要制定和严格私家私人侦探社执业资质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
私人私家侦探社的成立,必须有适格的法人和一定人数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当数额的注册资本和经费保障,具有专门的名称、固定的营业场所、章程和必备的装备器材等等。在具备基本条件并经主管国家机构(如司法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营业执照后,私家私人侦探社方可营业。美国有的州要求私家侦探社开业必须缴纳一笔数万美元的开业保证金,以备一旦发生开业者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用以赔付受害人的损失。同样,由于执业性质的特殊性,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也必须从严控制。美国大多数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要求私家侦探必须有从业执照。各州对私家侦探从业条件各不相同,但都要求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必须强制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美国的私家侦探大多数是大学毕业,一般都有供职军队、情报部门、执法部门、政府其他调查或稽核部门等职业经历,有些人还从事过金融、财会、保险、法律方面的工作。很少有人大学毕业就开始从事私家侦探工作。国内在设定私家侦探准入条件时可以参照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资格标准,也可以根据中国国情从严控制。比如必须达到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行业资格考试或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受过专门调查技能、心理学和防卫术培训,没有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保密意识,等等。另外,私家侦探必须在合法注册的私家侦探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再次,实行等级认定和管理。
对私家侦探社,私人侦探所可以根据其规模、人员情况、从业业绩以及行业声誉,由主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按照一定标准评定等级(如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侦探所)。另外,私家侦探社在申请注册时,还可以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在名称和业务选择上明确主营方向(如民事事务侦探社、金融保险事务侦探社、商业合同事务侦探社、安全事务调查社等)。对私家侦探可以评定等级(如高级侦探、一级、二级、三级侦探等)(澳门私家侦探,澳门侦探所,澳门侦探社,澳门侦探公司),根据等级的不同对其受案范围进行限制。侦探可以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另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侦探助理,雇用一些文化程度达不到要求或没有侦探执业资格但具有防卫、调查等其他技能专长的人员协助工作,但也必须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对私家侦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
最后,必须严格控制私人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对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党政事务、政府官员的案件必须禁止或严格限制。
(三)对私家侦探社及雇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私家侦探是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因为他们的很多行为都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在确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和明确相关管理规定之后,对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就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1、民事侵权责任。
比如侵犯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按侵犯公民人格权中名誉权处理。如果私家侦探在调查过程中,侵犯了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比如超出调查范围,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类似民事侵权情况可能有很多种类,不必一一例举。应该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或者比照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私家侦探业管理方法,实行行业保证金或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赔偿被害人损失。
2、违反行业规范的违规责任。
如违反行业规定违规取证,甚至违法取证;违反规定雇用从业人员;违反上岗培训制度;不具备执业条件擅自开业;从业人员人数或资格不符合行业规定;高标准收费;等等。私家侦探所和私家侦探社必须加入专门的私家侦探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明确的行业规范和相关执业规则。
3、行政违法责任。
如违反执业登记、未经注册或年审开业或执业、偷税逃税等。私家侦探和私家侦探社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私家侦探资格、行政拘留等处罚。
4、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因犯罪刑事责任。
如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合同、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据;采取威逼、利诱、贿赂、欺诈、窃取等方法获取证据;妨碍作证;伪造证据;非法拘禁;利用调查证据或调查结果敲诈勒索的;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以私家侦探社为名开展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诸此等等。私家侦探和私家侦探社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私家侦探社在合适的法律、政策、监管条件下,必将得到迅速的发展。出现中外合资的私家侦探社,甚至国际著名侦探机构直接在国内开展业务,今后可能也会像其他合资、独资经济实体或跨国公司一样平常和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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