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侦探业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近期来越来越受到媒体和百姓的关注。公安部仍然禁止开设侦探所,但侦探业仍以无法阻挡的趋势在发展。本文详细分析了侦探业存在的利与弊,探讨了侦探业中的争议问题,比较了侦探与警察、律师在功能和作用上的不同,最后总结了我国侦探业现状并展望了侦探业的前景。
关键字:中山侦探、中山私家侦探、私力救济、调查权、隐私
目录 一、 导言 二、 侦探业概述 (一) 侦探业的产生 (二) 侦探业的发展和现状 三、 我国开展侦探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 私家侦探是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有效救济措施 1、 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或无法涉及的领域,侦探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2、 有些启动公力救济的程序设计存在缺憾,使民众不得不寻求侦探的帮助 3、 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是促使民众选择侦探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私家侦探是民众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三)私家侦探是有效防范商业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途径之一 (四)私家侦探在打假活动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私家侦探在打假活动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 侦探业可能引发的危害 (一) 侵犯公民隐私权 (二) 可能妨害国家侦查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三) 成为心怀不轨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工具 (四) 侦探极易受雇成为商业间谍 (五) 侦探所极易演变为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讨债公司 五、 侦探业中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 侦探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 (二) 侦探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三) 关于限制侦探业发展的法律依据 (四) 区别侦查权与调查权 (五) 侦探能否参与反腐败调查 六、 侦探与警察、律师的关系 七、 我国侦探业现状与前景展望 八、 结语
一、 导言
一个消失又出现的行业,一个隐身的群体--关于中国的私家侦探业,媒体的报道,百姓的议论越来越多,"侦?quot;已逐渐成为新的热门事物。关于侦探业的利与弊、禁止与开放,一直是个比较敏感且有争议的话题。侦探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在崇尚国家权威和公力救济的我国,还没有得到正式认可,至今没有形成有规模的行业。但目前的现状并不应该妨碍我们以理性的态度来分析私家侦探业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 侦探业概述
一谈到侦探,人们立即会想起文学名著中的神探福尔摩斯和波洛。如今在西方发达国家,笼罩在侦探身上的神秘色彩已渐渐淡去,侦探成为和律师、医生、会计师一样普通的职业,无非是利用其特殊的才能和知识为雇主提供专业服务而已。
(一) 侦探业的产生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专门保护达官贵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镖局"。镖局类似于今日的私人保安业。欧美的侦探业出现虽然较晚,但更具现代意义和典型性。
据记载,世界上最早的私家侦探是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多克(Eugene Francois Vidocq) 。维多克出生于1775年,他曾是剑手、士兵,后来变成囚徒和逃犯,最后成为创立了现代犯罪学和侦察术的第一位职业侦探。他的声威使那些横行无忌的凶恶盗匪闻风丧胆,由他所创立和领导的法国保安部是第一个现代侦察机构,从英国的苏格兰场(即伦敦警察厅)到美国的联邦调查局,都是根据他的理论和以他领导的法国保安部为样板建立起来的。1834年,维多克还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私家侦探的咨询机构。 侦探业在北美的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17世纪是北美英殖民地时期,当时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公众要求增加安全保障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于是,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又增加了白天的巡逻人员。但是,由于这些巡逻人员缺乏基本的技能训练且没有报酬或报酬甚微,所以很难对付不断增长的犯罪活动。人们认识到了这种治安体制的缺陷,认识到了单纯依靠民众组织来维护社会治安的方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城市便建立了专职的薪金制官方警察机构。但警察机构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民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结束,由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日益猖獗,而警察对此颇有些力不从心,所以很多工商企业都在寻找更有效的财产保安力量。于是,私家侦探业便应运而生了。这说明民众治安组织已经由业余性转化为专业性了。在这一转化中,阿伦?平克顿是个最为重要的历史人物。
1850年,平克顿在芝加哥创建了美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平克顿侦探公司。其早期的业务主要是侦破发生在铁路上的盗窃案件和向铁路公司提供各种警卫性服务,之后,不断扩大其工作范围,并且在侦破许多严重的刑事案件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更重要的是,该公司在同犯罪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很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情报资料的积累;在公司创建时便十分重视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平克顿主持制定了一份公司的职业道德准则--"平克顿准则"。这些都为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美国人来说,平克顿一词几乎就是19世纪后期美国私家侦探的同义语。
(二)侦探业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初,由于美国各地都纷纷加强了其在官方的警察力量,所以私家侦探业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在犯罪案件的调查方面。不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危机之后,又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服务重心从单纯的犯罪案件后的调查转移到综合的多种危险前的预防。由于其形成了一个以侦探调查、警卫巡逻、武装押运、保安设备、保安咨询和测谎审查等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庞大的社会职业,学者往往称其为"私人保安业"。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的私家侦探业发展成为完整意义的私人保安业,主要表现在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的加强。这里的专业化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整个私人保安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供标准化服务而获得了社会承认的专业地位;第二,私人保安业内部也出现了比较明确的专业划分,这不仅表现为业务种类(如调查、警卫、押运、测谎等)的不同,而且表现为服务对象(如工厂、商店、医院、学校等)的不同。事实证明,这种专业化发展是私人保安业服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私人保安业得以跟上美国社会结构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
私家侦探业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北欧、南美和大洋洲、非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亚洲的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均有专业私家侦探机构。新加坡国际专业私家侦探机构的侦探王先生说:"新加坡私家侦探业竞争激烈,在这弹丸之地,有五六十家,有很多退休的警察警长获执照后干这一行。所料理案件通常是律师楼介绍的,以调查婚外情、孩子行踪和仿冒商品居多?quot;据我国现执业侦探魏武军提供的信息,台湾地区有560多家私家侦探所,著名的比如全扬、全虹和一一九龙。仅英国一地,现在就有3000个私家侦探所,有10000名私家侦探在从业。
在全球化背景下,私家侦探也在谋求新的形态,比如他们越来越多地介入调查跨国政府丑闻与官员腐败,最为著名的事件是美国私家侦探在2001年底,参与缉拿了涉嫌贩毒的墨西哥金塔纳罗奥州(Quintana Roo)前州长马里奥?威兰纽瓦(Mario Villanueva)。可以说,私家侦探业在世界许多国家已得到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关键词:中山私家侦探,中山侦探所,中山侦探社,中山侦探公司
三、 我国开展侦探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古代的"镖局",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欧美私家侦探业的兴起,大致是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和自由竞争时期。当时,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犯罪活动的增加,导致个人保护自身财产人身安全的需要空前高涨。在国家机器无法平等、有效、一体保护个人利益时,私家侦探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也无法阻拦。从私家侦探的起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可看出,私家侦探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正所谓"有需求,才有供给"。侦探业能满足社会中的特定需求,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私家侦探是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有效救济措施。
人类最早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力救济。同态复仇,以血还血是人类的本能之一。在早期的村民社会,人们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会通过血亲复仇、决斗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私力救济方式,西方形象地称之为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当时维系社会秩序要靠私人力量。但私力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理性,往往会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此循环报复,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消除这种混乱,达成某种社会契约,自愿让渡部分权力给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于是,国家产生、发展并强大起来,社会逐渐出现了专门负责解决私人争端的国家机构。国家审判制度取代了私人间的同态复仇,国家机器保障的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
毫无疑问,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有时,私力救济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或无法涉及的领域,侦探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司法矫正或制裁,也不意味着公安有能力对所有民众提供及时、充分、有效和公正的保护。有时是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公安人员办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则是因为办事效率低下。此外,少数公安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受贿、渎职等,也导致了有些民众无法获得公正的公力救济。
出现上述情况,民众便会考虑寻求侦探的帮助。例如,请侦探寻找失踪、被拐卖人口的下落。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妇女被拐卖到异地他乡,还有一些老年痴呆、弱智、精神病患者走失,另外还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下落不明。破获失踪人口案件的一般方式有:上网公告、在媒体发布寻人启事、等待有人举报线索、其他地区公安意外查获拐卖人口集团、被拐卖人口自己逃脱。但即便如此,公安查找失踪人口的成功率并不太高。我们对此不能给予过多的指责。因为公安经费不足,人手不够,不可能为了一个失踪人口锲而不舍地追踪若干年甚至数十年。如果要求公安做到这点,恐怕基层派出所的干警全部出动都不够。那样,谁来维持治安?谁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对于公安,一个失踪人口只是每年多如牛毛案件中的一宗,但对于家属,则意味着心急如焚的寻找和遥遥无期的等待。家属雇佣侦探寻找失踪人口的下落,在不侵犯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增加找回亲人的可能性。
2、有些启动公力救济的程序设计存在缺憾,使民众不得不寻求侦探的帮助。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刑法第170条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被害人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二是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设想,倘若被害人属于文化程度低下、文盲,或者是老弱病残之人,在没有亲朋好友帮助或者社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要自行收集到符合自诉立案标准的证据材料谈何容易?只要被害人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自诉制度的保护对其而言毫无意义。又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决过轻的可以申诉,同样道理,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申诉?
3、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是促使民众选择侦探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民众在遇到纠纷时,都希望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指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每个人天生都是经济动物,守法之前都会计算守法的成本。倘若守法的成本太高,很多人在权衡之后会选择放弃守法,放弃公力救济。因为,他会觉得司法保护还不如私人力量的保护更有效。诉讼成本高、审判效率低、回报机会不大是我国审判体制最受人批评的不足之处。虽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两?quot;老大难"问题。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法院至今拿不出什么特别有效的措施,反而很不断地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这也让民众倍感失望。这些都是促使民众放弃公力救济,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
举个例子:当某个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欠款,在债务人逃逸的情况下,当他分析认为即便是判决胜诉了,在支付了高额律师费、诉讼费,并且耗费了大量精力后,仍然不可能执行成功,因为执行庭很快就会以查无此人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quot;中止执行",从此这个案件就会被挂起。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先求助私家侦探去追踪债务人下落,找到线索后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倘若国家不允许侦探业的存在,当事人别无选择,要么自认倒霉,要么依靠黑道途径去追债。
综上所述,现代文明社会固然应该以公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但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私家侦探也并非与公力救济是"水火不相容"。毕竟,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我国一直被视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崇尚国家权威和国家的暴力机器。但公力救济也并非能制裁所有的犯罪行为。事实证明,当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又不允许公民选择一定的私力救济方式,结果只能是正义无法伸张,被害人无法获得补偿,仇恨的情绪得不到排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发生角色转换,不少罪犯是在自己受害之后,由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而对正义失去信心,因此走向犯罪的[5]。届时,被害人的仇恨会发生转换,由仇恨某个特定的罪犯转换为仇恨司法机构、仇恨政府,直至仇恨全社会,从而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基于此,侦探业的存在是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的,而非某人一时拍脑瓜就发明出来的行业。当然,侦探业作为私力救济方式,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对此,笔者将在其后章节中再加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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