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所產生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正確識別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一般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來識別︰
1、看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除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外,一般應視為個人債務。
2、看夫妻雙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也無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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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債務屬于哪種範圍。
(1)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的債務。
(2)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包括︰夫妻一方婚前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過程中所負的債務,且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一方因個人不正當、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的債務;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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